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16號上訴人王象新特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菊香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 侯昱安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資甯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0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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