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彰小字第44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張金山
鄭鴻銘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南市安南區,有戶籍謄本一份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