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317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東縣○○鄉○○街中源巷9號,有被
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台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書記官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