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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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30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辦理移轉登記、給付損害賠償金及給付日常生活費,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壹拾陸萬叁仟柒佰肆拾捌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附表
┌──┬───────┬────────┬────────────┐│編號│標的名稱│標的價值│計算式│├──┼───────┼────────┼────────────┤││││按97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260,915元計算│││臺北市信義區犁││(計算式:260,915X152││1│和段3小段266地│17,528│=39,659,080元,再乘以持│││號││有比例45,252分之20)得總│││││價為17,5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按97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260,787元計算│││臺北市信義區犁││(計算式:260,787X150││2│和段3小段270地│18,594│=39,118,050元,再乘以持│││號││有比例42,076分之20)得總│││││價為18,594元。│├──┼───────┼────────┼────────────┤││││按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民國97│││││年10月21日北市地二字第│││││00000000000號函得建築改│││││良物現值單價為每平方公尺│││臺北市信義區犁││22,661元,又1748建號層次││3│和段3小段1748│3,842,626│面積為149平方公尺、陽台│││號││18.93平方公尺、花台1.64│││││平方公尺,合計169.57平方│││││公尺,得總價為3,842,626│││││元。(計算式:22,661X│││││169.57=3,842,626)。│├──┼───────┼────────┼────────────┤│4│訴之聲明第2項│2,745,000││││所示之金額│││├──┼───────┼────────┼────────────┤││││自97年10月起至110年12月│││││止共計159個月,聲請人每││5│訴之聲明第3項│9,540,000│月請求6萬元,總計954萬元│││請求之金額││(計算式:6萬元X159=│││││954萬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蔡凱如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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