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20號原告 張清勝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
陳曉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聖亞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2,72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