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91號債權人 呂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趙泰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本人對債務人趙泰發之債權金額。(依台端聲請狀所述,本件請求尚包含案外人 黃蘊菁 、 陳兆晴 對債務人之債權金額,惟債權人對於此部分之債權金額,並無請求權,如係記載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趙泰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