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8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82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舜友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9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蔡淑佩 告訴被告巫舜友妨害電腦使用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8條、第359條之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蔡淑佩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莊明達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