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6號
法定代理人 湯紹平
被告 麥燦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麥燦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至支付命令聲請日即113年9月6日之前1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2萬4,72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萬8,82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萬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蓓娟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日前1日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35,781,486
113/5/25
113/9/5
(104/365)
2.625
267,626
2
違約金
35,781,486
113/6/25
113/9/5
(73/365)
0.2625
18,785
3
利息
34,801,693
113/5/25
113/6/24
(31/365)
2.625
77,589
4
利息
34,801,693
113/6/25
113/9/5
(73/365)
3.625
252,312
5
違約金
34,801,693
113/6/25
113/9/5
(73/365)
0.3625
25,231
合計(本金+利息+違約金)
71,224,7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