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紹平

被告 麥燦文

慕少萍

麥峻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麥燦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至支付命令聲請日即113年9月6日之前1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2萬4,72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萬8,82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萬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蓓娟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日前1日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35,781,486

113/5/25

113/9/5

(104/365)

2.625

267,626

2

違約金

35,781,486

113/6/25

113/9/5

(73/365)

0.2625

18,785

3

利息

34,801,693

113/5/25

113/6/24

(31/365)

2.625

77,589

4

利息

34,801,693

113/6/25

113/9/5

(73/365)

3.625

252,312

5

違約金

34,801,693

113/6/25

113/9/5

(73/365)

0.3625

25,231

合計(本金+利息+違約金)

71,224,7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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