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調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即原 告 丙○○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乙○○、甲○○間給付會款事
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1,440元。
二、相對人即被告乙○○、甲○○之真正住居所,並檢附該二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