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 翁士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享杭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亦未具體指明被告之身分及住居所(起訴狀雖記載翁享杭住「金門縣金城鎮西門里1鄰6戶」,惟此非現今之門牌號碼),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萬元(計算式:100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7500元×權利範圍1/2=3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125元。
二、金門縣○○鄉○○○○○段○○○○號土地共有人翁享杭自軍管時期迄今、現仍留存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翁享杭已歿,請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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