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魏再團 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萬1194元(計算式:面積762.1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100元=541萬1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98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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