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胡宗強

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宗強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8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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