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8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宗霖吳麗金吳美玉吳宛蓁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請求,應具備當事人適格。未具備當事人適格者,應認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宗霖、吳麗金、吳美玉、吳宛蓁為 吳世昆 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吳世昆生前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至今積欠信用卡帳款本金新臺幣111,78
5元。然被繼承人吳世昆已於民國(下同)87年11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未於期間內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為此,爰依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三、惟被繼承人吳世昆之繼承人,除相對人之外,尚有繼承人吳雅鈴,且繼承人等均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請。經本院於101年3月30日發函命聲請人補正是否漏列繼承人為債務人,聲請人已於101年4月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是聲請人依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不具備當事人適格。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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