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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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陳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明霞陳姵樺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橋簡字第2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5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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