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字第542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建良 被告 李啓紅 被告 黃維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1月24日下午2時38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5日提出證物具狀說明已到期違約金33,564元之計算方式及計算起迄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莊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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