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告 蘇治芬 被告 陳燦星
號上列被告陳燦星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謝宜雯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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