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緝字第27號原告 鄒瑜 被告 許竣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1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彭凱璐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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