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304號聲請人 徐立華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繼承人 陳儼 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二、提出台端繼承本件股票之分割協議書(台端所提者為分得現金股利之分割協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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