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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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 錢景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阿成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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