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658號原告 張敏芬 被告 張宴玲
2樓上列被告張宴玲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戴嘉清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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