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33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文雄 相對人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渝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如附表二所示動產部分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如附表三所示動產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如附表四所示動產部分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二所示之動產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南港、北投、士林、大同區,係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如附表三所示之動產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係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如附表四所示之動產所在地位於新竹縣市,係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分別應由臺灣士林、新北、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如附表二、三、四部分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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