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4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玉郎
黃舒蔓
一、債務人黃玉郎、黃舒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零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玉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零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