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裴振榮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裴振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裴振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並於民國100年5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634號刑事判決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共三罪),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受刑人於100年5月6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5年5月5日,累進縮刑6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
105年3月6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