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冠增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冠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刑法第96條修正理由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冠增:(一)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二)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88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8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三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6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受刑人於100年8月19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2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1月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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