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23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驛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奕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竊盜等案件(本院103年度原易字第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所犯之竊盜案件,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對全數之犯行,均已坦承,更配合查明本案,主動供出案情始沒,態度十分良好。是被告顯已無逃亡之危險及使案件不明之情形,而欠缺羈押之必要要件,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林驛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3年2月26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原壢簡字第55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5月13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等情,有該署檢察官
103年執甲字第1499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而入監服刑,已非本院羈押中,即無具保停止羈押可言,從而,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