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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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81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被   告  李坤財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查被告之住所地係
在臺北市○○區○○○路○段○○○○○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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