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0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0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07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務人 康盛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賴世勲 ○號債務人 詹純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柒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月26日邀相對人賴世勲、詹純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二筆貸款,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七條、第八條期限利益喪失條款之情事,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等簽立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及保證書為憑。
二、聲請人於民國107年8月16日發給相對人催告函,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詎相對人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7年8月1日止,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027,652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借款人又於民國107年1月19日公告拒絕往來,依約其債務已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借款人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賴世勲、詹純英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康盛生物科│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三│││719,35│技有限公司│月1日起││點零五│││1元│、詹純英、│││││││賴世勲││││├──┼───┼─────┼──────┼──────┼───────┤│002│新臺幣│康盛生物科│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三│││308,30│技有限公司│月1日起││點二五│││1元│、詹純英、│││││││賴世勲││││└──┴───┴─────┴──────┴──────┴───────┘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康盛生物科│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19,35│技有限公司│月31日起││內者按上開利率│││1元│、詹純英、│││百分之十,逾期││││賴世勲│││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康盛生物科│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8,30│技有限公司│月31日起││內者按上開利率│││1元│、詹純英、│││百分之十,逾期││││賴世勲│││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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