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499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洪宗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壹萬
零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壹萬柒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捌仟壹佰陸拾柒元,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