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8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8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世昌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2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世昌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爰審酌被告酒後心情不佳,遂撥打100電話報案,欲找管區員警訴苦,詎僅因到場員警非其認識之管區員警,即無法控制情緒,而以三字經穢言辱罵到場執行職務之員警,行為殊屬不該;另兼衡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手段、擔任貨車司機之生活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