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17號原告 吳美馨 被告 李義全
何宗原 陳英彥 楊全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