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61號聲請人 黃孟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並非聲請狀附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聲請
人具狀釋明對附表所示遺失支票為票據權利人之持票關係為何(該票據是否業經受款人背書轉讓予聲請人?聲請人係如何取得而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關係?均請具狀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劉銓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107年8月8日│180,000元│ZY0000000│││││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