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告麗寶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文德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 律師被告亞微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庭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寶國際有限公司、亞微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萬貳仟伍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參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