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59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郁涓 (即 黃金德 之繼承人)、 黃力威 (即黃金德之繼承人)、 黃柏文 (即黃金德之繼承人)、 黃煒昱 (即黃金德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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