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603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8609號101年度司促字第8621號101年度司促字第8627號101年度司促字第8633號101年度司促字第8784號101年度司促字第8790號101年度司促字第8796號101年度司促字第8802號101年度司促字第8986號101年度司促字第8992號101年度司促字第8998號101年度司促字第9004號101年度司促字第9090號101年度司促字第9096號101年度司促字第9102號101年度司促字第91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長斌 (101年度司促字第8603號)、 梁志賢 (101年度司促字第8609號)、 黃冠豪 (101年度司促字第8621號)、 張美鳳 (101年度司促字第8627號)、 姚惠敏 (101年度司促字第8633號)、 毛俊驊 (101年度司促字第8784號)、 林秋滿 (101年度司促字第8790號)、 吳德誠 (101年度司促字第8796號)、 江珮羽 (101年度司促字第8802號)、 吳家榮 (101年度司促字第8986號)、羅莊靜惠(101年度司促字第8992號)、 林志杰 (101年度司促字第8998號)、 楊恩德 (101年度司促字第9004號)、 嚴靜宜 (101年度司促字第9090號)、 梁素月 (101年度司促字第9096號)、 鄭玉玲 (101年度司促字第9102號)、 周玉秀 (101年度司促字第9108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就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其中關於利息及其他費用部分:請分別敘明利息起迄日、利率、金額;其他費用之內函為何,亦請分別臚列其名稱、費用發生之時間及其金額。
二、請就各債務人之補正事項,分別提出補正狀繕本五件(可參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報)。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