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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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17號原告 陳津周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被告 王霈玉
范月娥 蘇欣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22,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實際占用面積及具體位置待地政機關複丈後補陳)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價額予以核定,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民國113年1月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8,900元,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可參,則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合計約25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予核定為1,222,500元(計算式:48,900元/平方公尺×25平方公尺=1,22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巫偉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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