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95號聲請人 廖崇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毅理國際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