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13號原告 蔡宜瑾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被告官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碧霞上列原告與被告官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10萬8,144元(即原告主張應移轉登記之16筆土地總價額為22,828,144元+應移轉登記之16棟建物總價額為53,280,000元=76,108,144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及原告陳報之本院民事執行處100年度司執字第59262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價格公告影本附卷可按。前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萬1,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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