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573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林 聖忠 債務人 林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 林聖忠 於94/12/2邀同相對人林俊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9萬元整,約定於102/12/2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3.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6/13,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林俊明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資料,契據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57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俊明、林│自95/6/14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3.5%│││242261│聖忠││││││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俊明、林│自95/7/14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42261│聖忠│││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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