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號原告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立堅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芸 律師被告 王建國 (即王 宋玉英 之繼承人)
王建和 (即王宋玉英之繼承人)
王科賢 王科斌 李宗緯 李鴻澤 李育慈 林德福 林秀琴 林秋芬 林玉欵 王正雄 王美蓮 林蕭美玉 蕭雪卿 蕭美雲 兼上十四人訴訟代理人 王登封 被告 蔣素蓮
王久泰 王久豐 張怡 吳其哲 吳其益 吳侑純 王錦香 王久和 王天璣 (原名 王乃陞 )
秦王阿閣 李耀華 (即李 王雪芬 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王惠齡 被告 蕭明德
陳麗雲 王龍皓 (即 王裕仁 之遺產管理人)
古暉智 (原名 王暉智 )
古志誠 (原名 王志誠 )
王久次 汪景蘭 (即 王科文 之承受訴訟人)
王聖鑫 (即王科文之承受訴訟人)
王子云 (即王科文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17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