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6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丁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丁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蕭汝芳附表:受刑人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加重│有期徒│98年3│本院98年度│99年4月││99年5月││一│竊盜│刑6月│月6日│易字第233│30日│均同左│30日│││││1時│號││││├─┼───┼───┼───┼─────┼────┼─────┼────┤││加重│有期徒│98年3│本院98年度│99年4月││99年5月││二│竊盜│刑6月│月6日│易字第233│30日│均同左│30日│││││8時│號││││├─┼───┼───┼───┼─────┼────┼─────┼────┤│││有期徒│99年3│本院99年度│99年8月││99年10月││三│竊盜│刑3月│月7日│竹簡字第32│24日│均同左│11日││││││5號││││├─┼───┼───┼───┼─────┼────┼─────┼────┤│││有期徒│99年3│本院99年度│99年8月││99年10月││四│竊盜│刑3月│月10日│竹簡字第32│24日│均同左│11日││││││5號││││└─┴───┴───┴───┴─────┴────┴─────┴────┘註:編號一、二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編號三、四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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