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7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呂有用 債務人 高庭安 債務人高 耀明 債務人 張彩
一、債務人高庭安、 高耀明張彩薇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庭安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高耀明、張彩薇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9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279,31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08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系爭借款應於106年08月01日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為106年07月01日),詎債務人高庭安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79,31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高耀明、張彩薇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57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庭安、高│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279312│耀明、張彩│7月01日起│1月03日止││││元│薇├──────┼──────┼───────┤││││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月04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庭安、高│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279312│耀明、張彩│8月02日起│1月03日止││││元│薇├──────┼──────┼───────┤││││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215%│││││1月04日起│2月01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2月02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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