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4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玉傑
訴訟代理人  林清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曾文正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橋簡字第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96元【系爭土地公告
現值1,76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1平方公尺=3,69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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