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 邱創益
蔡金環 被告 邱淑茹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7年度易字第1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中就被告所犯竊盜、傷害罪部分請求新臺幣328,000元及該部分之利息請求部分,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對被告毀損罪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即請求新臺幣5,000元及該部分之利息請求),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起訴,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甲霖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