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 蔡承蒼 被告 鍾政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政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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