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補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補字第16號
原   告 永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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