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3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155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消費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7,9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
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業經本
院於民國97年2月26日辯論通知書內註明原告於該通知到達
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並已於97年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