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14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德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德源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參月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蘇德源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5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竊盜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563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7月3月6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在案,此有該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原羈押之必要性亦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07年3月6日起羈押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