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1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9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103年9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41,791元,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