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52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戴秀慧戴阿桃 (即 吳欣建 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貞蒨 (即吳欣建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姵蓉 (即吳欣建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思潔 (即吳欣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貞蒨(即吳欣建之繼承人)、吳姵蓉(即吳欣建之繼承人)、吳思潔(即吳欣建之繼承人)應於繼承吳欣建遺產範圍內和債務人戴秀慧即戴阿桃(即吳欣建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暨預借現金手續費壹佰柒拾伍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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