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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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31號上訴人海欣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芮慈 訴訟代理人 羅暐婷 被上訴人 徐芷慧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 律師
張浩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辜漢忠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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